入职时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Mr.zhuMr.zhu2025-05-17 19:32:40来源:优站库 (www.uzkoo.com)阅读:64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16年6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婚姻状况一项我勾选为未婚,紧急联系人一栏联系人为张先生。后公司得知我已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张先生实际上是我丈夫。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公司以我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婚姻状况是我的个人隐私,公司因此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广东 阿芳

图源网络

为您释疑

阿芳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在此提醒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等隐私问题的询问。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黄乐平

(来源:工人日报)

猜你想看

你知道,你戴的琥珀蜜蜡,值多少钱吗?
逆水寒手游平民职业推荐,0氪玩什么职业好,泡服神游官网
签合同,这33条法律常识你必须懂!
佛跳墙的来源
减肥,先养成5个瘦子好习惯,你才能瘦得更快!
情绪化的根源是什么?你的内心隐藏了怎样的创伤?
每天坚持这7动作,7天背薄一寸,少女背出来了,气质也年轻
燃气灶选购一定要记住这8大口诀
2024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呢?
洗衣粉和洗衣液,哪个更好?销售员:说实话,区别很大,别买错了
无人机知识大全丨无人机飞控技术最详细解读
买冰糖时,白冰糖和黄冰糖有什么不同?了解清楚再买,别又买错了
开车怀疑自己违章了要怎么确定?几种方法教你查违章
睡眠不足的人,DNA都裂开了
小小灭火器!你真的懂吗?
鱼香茄子怎么做才正宗?调对鱼香汁,无论怎么炒都香,比肉下饭
汽车开到15年以后,一年需要审查两次,那想报废要怎么报呢?
SUV真的更适合自驾游吗?看看老司机的经验你也许就明白了
别再装平开窗了!如今流行内开内倒窗,好看又实用
作为技术领导如何带人

推荐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