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Mr.zhuMr.zhu2025-05-17 19:32:40来源:优站库 (www.uzkoo.com)阅读:28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16年6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婚姻状况一项我勾选为未婚,紧急联系人一栏联系人为张先生。后公司得知我已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张先生实际上是我丈夫。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公司以我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婚姻状况是我的个人隐私,公司因此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广东 阿芳

图源网络

为您释疑

阿芳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在此提醒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等隐私问题的询问。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黄乐平

(来源:工人日报)

猜你想看

开了这么长时间的车,你知道“1升汽油”等于多少公斤吗?
星系的边界在哪里?
坚持跑步有什么好处?怎么正确跑步?牢记6个跑步要点
再也不当大怨种!这些隔离霜一用就上头
汽车上各种“AUTO”按键,你真的会用了吗?
如何校准电子秤,电子秤校准全过程
3分钟带你了解婚嫁黄金,结婚的五金必须准备好!
燃油车主看呆:电动车“漂”过积水路,水花数米高!网友:车船税没白交!专家:风险大…
怕不守时、怕过饱、怕受寒……胃的6个“害怕”你知道吗
还不清楚自己车油耗是多少?别糊涂了,告诉你一个技巧!
防水用什么胶比较好?
手机投屏电视很复杂?软件投屏不靠谱?
跑步不再累人!掌握这3个小妙招,轻松征服十公里!
女生戴耳机睡觉致耳朵流血 你戴对耳机了吗?
新手不会判断出车轮位置,快来学学这个笨办法
社保一年8000元,交满15年,退休到底能领多少钱?算算就明白
黑咖啡制作方法、特点和品尝建议
曾国藩的4句识人术口诀,让你一眼看穿人心!
热爱旅游的人,这些名山名水不该错过
寒露已至:用车要注意调整胎压、防止静电,以及不要热车

推荐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