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Mr.zhuMr.zhu2025-05-17 19:32:40来源:优站库 (www.uzkoo.com)阅读:138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16年6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婚姻状况一项我勾选为未婚,紧急联系人一栏联系人为张先生。后公司得知我已于2015年4月登记结婚,张先生实际上是我丈夫。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公司以我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婚姻状况是我的个人隐私,公司因此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广东 阿芳

图源网络

为您释疑

阿芳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在此提醒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等隐私问题的询问。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黄乐平

(来源:工人日报)

猜你想看

试用期“白用”、培训“被贷款”……“职场小白”需要躲避哪些“坑”?
为什么越来越多人只买三责,不买车损了?
比亚迪的独门秘籍?DM-i超级混动技术究竟是什么?
非北京籍户口参加北京社保延长缴费办理条件及流程
古魂手游职业推荐,新手职业怎么选择攻略
为什么酿葡萄酒的橡木桶也有如此多的讲究?
解放军军衔发展史,一起共渡那段岁月
明年“双轨制”养老金将取缔?企退、机关人员谁更获益?
辞职了,社保怎么处理?打了61次社保局电话后,写了此篇
一个人的三观正不正,看他如何社交就知道
等红灯时,车停下后发动机有轻微抖动,几秒钟后又平稳了是什么原因?
高分奇幻冒险题材电影强烈推荐!视觉震撼、节奏紧凑、特效精彩
健康长寿,注意四原则
职场酒桌上的礼仪和敬酒说话技巧
菠萝是热性还是凉性?菠萝性寒还是热?
红豆杉的盆栽技术是非常简单的,掌握几点一定能养得更好
挡风玻璃划痕怎么修复?
事实上,不是楼层越高,噪音越小
想要前凸后翘的完美身材?试试这些瑜伽体式,让你成为女神!
还不知道你的社保账户有多少钱?赶紧查一查

推荐站点